常杰,男,汉族,1981年8月生,青海格尔木人,中专文化程度,2002年9月参加工作,200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6月任隆子县教育局副局长,2013年4月任隆子县教育局局长,2020年1月至今任隆子县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事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6年8月8日,常杰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隆子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
经审查,常杰同志存在以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活动
2018年10月,常杰分别在隆子县、拉萨市娱乐场所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巴某、扎某安排的娱乐活动。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受他人财物
2014至2016年,隆子县教育局原采购办主任扎某请托常杰推荐其弟旦某的施工队,承揽该县教育系统项目。经常杰利用职务便利,向县政府推荐后,旦某先后顺利拿到了该县教育系统项目共计11个。扎某为了感谢常杰为其弟推荐项目提供的帮助,在2016至2018年期间,给予常杰及其亲属现金共计4000元、大重九香烟一条,并先后三次邀请常杰到拉萨市娱乐场所消费。
常杰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纪国法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受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2020年6月2日市监委第46次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常杰同志政务降级处分(影响期24个月)。
本处分决定自2020年6月2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
山南市监察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