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有点急事,需要到市里买点东西,觉得路途短,不会有事,就开车上路了……”
“那个路段来往车辆很少,我就在那段路上教我老婆开车,没想到这个行为其实也是违法的,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危险……”
“需要雇车到县里领取村集体的化肥,但是村集体有没有车,我的驾照虽然不能开货车,但为了省钱省事我就开货车去办村里的事,没想到带来了交通安全隐患,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村干部我深刻检讨……”
这是绒乡纪委在扎巴、江塘等地召开村党支部会议上的涉事农牧民党员做检讨的真实写照,也是桑日县纪委常委会针对“无证驾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将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证的他人驾驶”等农牧民党员乃至村干部在交通安全领域易发多发的轻微违纪违法案件采取的有力措施。
此次会议,充分运用了“第一种形态”,拉近了监督距离,拧紧了日常监督“发条”,切实做到了红脸出汗、治病救人。在给涉事人员留下深刻教训的同时也对支部全体党员上了一堂深刻的警示教育课。会上,绒乡纪委书记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规定内容融合酒驾、醉驾、赌博等行为,从界定标准、处分规定、负面影响等方面作分析、明道理。通过用身边人事教育身边人,给党员念好“紧箍咒”,达到“查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从思想上剔除心无敬畏、心存侥幸,并把典型案例与自身做一个对照检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做到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负责,真正把遵纪守法作为长期的自觉行为,做一名合格党员。(拟稿人:白玛卓嘎 审稿人: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