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使用,加强用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共浪卡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浪卡子县监察委员会印章、中共浪卡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和浪卡子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印。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密手续,确保印章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使用印章的审批权限:
(一)使用中共浪卡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浪卡子县监察委员会印章:
1.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请示、报告等,按照《浪卡子县纪委监委机关收发文及办理规定》的发文流程,委有关领导在发文呈批单在审签后,方可用印。
2.以县纪委监委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件、聘书等,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副主任)审签后,方可用印。
3.以县纪委监委名义签订的协议、合同、担保书等,由承办部门拟定合同,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副主任)签批后,方可用印。
4.办理在职证明、收入证明、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等各类证明、介绍信等,按照《浪卡子县纪委办公室出具介绍信、证明工作规程》,履行审签手续后,方可用印。
(二)使用中共浪卡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浪卡子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一般事项由分管办公室常委批准,重要事项须经分管办公室批准。
(三)审查调查文书使用中共浪卡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浪卡子县监察委员会印章和中共浪卡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浪卡子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必须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审查调查工作程序,经协管或分管领导级别以上领导审签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各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全县各单位及部门使用县纪委监委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审签单》,各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室)、全县各单位及部门还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后,方可用印。《印章使用审批单》由办公室留存。
第六条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制作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申请单位、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用印类别、用印次数、备注。使用印章时,使用人和印章管理人共同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做好审批、登记、存档等工作。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印章管理程序办事,认真核对有关内容。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定的用印要求,特别是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文稿,印章管理人员应予拒绝用章。使用人所填写内容与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
第九条 未经批准,管理印章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管理印章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及时重新明确印章管理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未经批准,管理印章人员等不得擅自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和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应按照用印文件要求在正确位置用印,印记要端正、完整、清晰。
第十二条 委机关各科室的印章使用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 章 使 用 审 签 单
申请人(部门): 时间: 年 月 日
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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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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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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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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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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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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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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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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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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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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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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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浪卡子县纪委办公室制
浪 卡 子 县 纪 委 监 委 公 章 使 用 登 记 表
用印时间 |
申请单位 |
事由 |
用印类别 |
批准人 |
用印人 |
用印次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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