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案件线索管理,提高案件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应当坚持依纪依法、快捷保密、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反映党政组织、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信件、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群众来访记录及其他文字、音像等信息资料。
第四条 案件线索统一由信访室受理,并由信访室根据反映的问题将案件线索分为一般案件线索、重要案件线索。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案件线索: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线索;
(二)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部门交办、转办并要结果的案件线索;
(三)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并要结果的案件线索;
(四)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线索;
(五)涉及副地(厅)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案件线索;
(六)涉及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人大主任,县(市、区)长,县(市、区)政协主席,县(市、区)委正县级常务副书记,地(市)公安处(局)党委书记、处(局)长等党员领导干部的案件线索;
(七)涉及区直单位、地(市)直单位重要部门、关键岗位问题严重的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案件线索。
(八)举报涉案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线索;
(九)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 办案部门核查一般案件线索和重要案件线索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通报。
第七条 案件线索实行集体排查。一般案件线索由区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组成违纪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分别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重大复杂案件线索由区纪委主要领导确定有关人员进行集体排查。
第八条 办案、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统一由信访室归口登记。属于一般案件线索的,由信访室登记后根据领导批示交办案部门办理;属于重要案件线索的,信访室登记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直接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书记、书记审批后交办案部门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