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严肃党纪政纪,严格禁止共产党员和公务员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是追随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共产党员和公务员一律不得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的共产党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的共产党员,属于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的共产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诱骗参加的共产党员,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但要责令其做出深刻检讨。
第四条 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的公务员,属于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其他参加的公务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诱骗参加的公务员,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但要责令其做出深刻检讨。
对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的退休公务员,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理,但要责令其做出深刻检讨;情节较重以上的,可视情给予相应的降低、减发退休金和降低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的处理。
第五条 机关工勤人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藏中直机关(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中分裂活动是指达赖集团以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为目的,在境外组织进行的包括“时轮金刚大法会”在内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中“情节较轻”是指经教育能认清错误,确有悔改表现;“情节较重”是指对其错误认识模糊,经教育悔改表现不明显;“情节严重”是指态度恶劣、经教育拒不悔改。
第八条 出境参加达赖集团“法会”等分裂活动的人员,能主动交待问题,或者主动检举他人,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西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